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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化學品許可證
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部各部門辦理
更新時間:2024-07-12 17:38 ???? 發布時間:2021-11-11??
《國家質量監督總局令第55號》(第3條)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: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審批制度。經營危險產品的公司,應當根據本方法獲得危險產品許可證(以下稱許可證)。未經許可,任何企業和本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。
一、考慮標準。
1.寫字樓甲等:出示租賃合同。
2.第二批消防安全批件-辦公大樓附近不得過多的客流量,如學校賓館這樣的不能。
3.安全主管人員(法定代表人).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培訓證明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(老外出示護照簽證影印件)
4.公司雇員保險至少三個月。至少要出示三名合格員工的個人社保證明。
5.有資格的倉庫。外地的倉庫需要出示已公示備案書(即當地的公證委托書),可以不需要企業營業執照,當地的倉儲物流驗正本。
6.公司辦公平面圖。
7.危險品產品名稱MSDS(根據MSDS檢視商品類項目或公司立即告知商品類別)。
8.企業營業執照、機構組織代碼和稅務登記(復印件)
![危險品圖標](/uploads/allimg/211111/1-211111115020150.jpg)
二、申請處理程序的程序。
1.人事管理檢查。
2.專家審查。
3.應急方案。
4.對意見的提交。
5.在審查期間,將安排一個現場觀看的時間。
三、處理申請的時間。
3個月(無人管理考試報名時間)